谨防变相克扣工资、用优惠券抵扣工资陷阱的新
近日,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。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的形式向员工发放工龄补贴,但这些消费券不可退还,只能在指定平台使用。一审、二审法院均认定该行为违法,并判决公司须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龄补贴的差额。该案因触及工资工人最基本的权利而受到广泛关注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工资必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,不得克扣或无理拖欠。 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明确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,不得兑换实物或者有价证券。但现实中,仍有企业试图回避这种调节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,比如以消费券、购物卡等形式支付工资,或者将工资兑换成商场购物卡。有的企业甚至用米、面、粮油、库存产品或过期商品等实物代替工资。这些做法虽然形式不同,但实际上违反了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,侵犯了劳动者获得货币补偿的权利。 “工资券”、“工资品”俗称“福利”、“补贴”或“内部奖励”,但实际上,消费券、购物卡通常只在特定地点、特定时间使用,有的还注明“不得找零”、“不得取款”、“一次不得超过一定金额”。虽然表面上看消费券和工资的价值是一样的,但由于它们没有法币流通,工人在消费后无法自由支配和正常使用。他们领取“工资”,实际权益却受到损害。一些企业采取这些措施的原因往往是为了缓解现金流压力,刺激内部消费去库存,或者解决资金转移问题。这也反映出一些企业法治意识淡薄。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应该转嫁到工人身上,不应该在不触犯法律底线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。如果企业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支付,就触犯了刑法中拒付劳动报酬罪,得不偿失。随着拖欠工资管理力度加大,一些企业不敢公开拖欠、克扣工资。而是玩“工资凭证”、“工资材料”。这是变相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,需要高度警惕并及时纠正。执法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检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,特别是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执法情况,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。有关部门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,对常见案件发挥引导和警示作用。企业要强化法治意识,依法支付工资,不得逾越法律底线。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,必须保存相关证据,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劳动者的收入必须以真金白银的形式得到保障,不允许有任何弹性。只有每一滴汗水都得到真正的回报,进步的热度才会传递到每一位辛勤的劳动者身上,激励他们以饱满的获得感继续投身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发展。